11月29日,深交所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REITs定期报告披露,完善以“管资产”为核心的基础设施REITs存续期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督促基础设施REITs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两项《指引》在明确基础设施REITs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强化业务参与人履职情况披露要求。一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人和专业机构等主体在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责任。要求原始权益人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规范,严格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运营管理机构应持续关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运营情况,同时对披露事项进行确认。二是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披露事务,对年度报告的合规性和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强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示要求。三是明确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原始权益人、基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专业机构履职情况披露要求,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和基础设施REITs相关业务参与人受到处罚、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披露规定。
两项《指引》充分考虑基础设施REITs收益主要来源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通过细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披露要求,加强穿透式监管。一是细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披露事项,明确定期报告应当披露基础设施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行业情况,说明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情况,披露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并进行财务分析。二是明确现金流和回收资金披露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报告期内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经营现金流的归集、管理、使用以及变化情况以及原始权益人回收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三是明确产业园区、仓储物流等七类行业基础资产披露要求,针对不同基础资产类别分别设置口径统一的关键运营指标,提升基础资产经营情况的可比性。
两项《指引》针对基金层面信息披露事项,从基金基本信息、财务事项和交易事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敦促基金管理人切实履行产品管理职责。一是细化基金基本事项披露要求,在基金产品概况中新增基金管理人和运营管理机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披露要求。二是结合基础设施REITs特点,新增重大资本性支出使用情况、资产减值计提、资产交割、改造扩建情况、投资性房地产等披露要求。接下来,深交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持续完善制度规则体系,稳步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加强REITs产品监管,加快构建多层次REITs市场,推动REITs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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