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金融司11月29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更好地适应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形势需要,研究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形成《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其中提出,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分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机构国有出资人权益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以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金融机构产权的;(六)除有市场公允价值的基金、债券等金融资产外,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八)通过债权转股权实施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四)法律、法规以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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